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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公共運動設施營運管理維護績效優良之單位或人員,各級政府得提供下列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依相關規定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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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