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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各級政府設置公共運動設施時,應就下列項目辦理可行性評估: 一、政策目標及設置目的。 二、運動需求及財務可行性。 三、法律可行性。 四、技術可行性。 五、環境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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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