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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各級政府及管理單位應訂定公共運動設施之使用管理規定,並應考量無障礙及適性適齡使用需求。 各級政府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公共運動設施者,應輔導、監督其善盡管理責任,確保使用者平等參與運動權益。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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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