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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於公共運動設施明顯處標示緊急聯絡機制。 二、依運動設施種類、特性,設置急救醫療用品及消防器材,並注意使用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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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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