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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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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各機關擬任之初任或再任人員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擬任人員送審,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連同學經歷證明文件,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前項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應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應檢附有關證件,其為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人員時,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未敘明者,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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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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