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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初任簡任、薦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呈請總統任命,指初任各該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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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