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第24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公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行政程序再開事由,應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