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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職等標準、職務列等表及第十四條所稱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 前項職等標準、職系、職組及職系說明書,應視機關業務之變動及發展情形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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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