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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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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 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一人,秘書二人,稽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 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十人,職務列薦 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一人,組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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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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