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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之 命,統籌辦理有關輔助公教人員住宅及加強福利措施,以達安定生活、提 振工作效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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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