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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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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