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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6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依照局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局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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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