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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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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