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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十五名為原則。 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 前項所定公假七日,應於表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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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