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 第7條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7條
各機關應組成小組,審議前二條獎勵發給事宜。 前二條同一事蹟,已依其他法令給予獎勵者,不得再予以相同方式之獎勵。 依前二條獲獎勵者,各機關得列計增加陞任或升官等訓練遴選評分之分數。 各機關得就前二條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表揚及其他相關事項,另訂規定。 各機關自行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駐衛警察、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及借調或支援人員,得參照前二條規定,給予獎勵。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