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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以法定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為適用對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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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