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 第6條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團體在本機關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如期如質完成主管業務,表現優良。 二、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達成具體成果。 三、搶救災害、危險或消弭意外事故,處置得宜,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 四、奉派參與其他機關業務事項,團隊工作表現獲致主辦機關肯定。 五、其他經由團隊協力合作,表現優良之事蹟。 前項獎勵得依下列方式擇一或兼採為之: 一、行政獎勵。 二、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足以表示肯認之各類獎勵品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