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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9條

財務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基金國內投資各運用項目作業規定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國內投資之研究分析、建議及運用策略之擬訂事項。 (三)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國內投資運用事項。 (四)基金資金之調度及控管事項。 (五)基金國內委託經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管事項。 (六)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國內投資各證券經紀商之選定,及與其業務往來之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基金國外投資各運用項目作業規定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國外投資之研究分析、建議及運用策略之擬訂事項。 (三)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國外投資運用事項。 (四)基金國外委託經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管事項。 三、第三科 (一)基金運用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年度運用方針及年度運用計畫之擬編事項。 (三)基金每月收支運用收益報表之編製事項。 (四)基金銀行存款調節表之編製事項。 (五)基金定期精算之辦理。 (六)基金財務出納及其帳務處理事項。 (七)基金自行經營部分之票據、有價證券及各類存單等之交割及保管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組綜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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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