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基金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之運用項目,應由基金管理機關,就不同項目,每年規定其適當比例,並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