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有關收入,指下列各款: 一、參加本基金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不合發給退除給與者,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 二、前款人員,政府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 三、參加本基金人員在職死亡有依法不予撫卹情形,其遺族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或在職死亡無遺族及繼承人,其在職期間本人繳付及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 四、領受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人員,未於請求權時效內申請領取之給與。 五、其他非屬前四款之收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