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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9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條例
第九條
第一項所定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免納所得稅部分,係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繳付退撫基金年資占其所具退撫新制總年資之比例計算之,並計算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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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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