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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基金管理機關每月應將基金收支運用概況報送銓敘部。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基金年度收支決算及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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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