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18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基金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擬訂年度運用方針及編製收支預算,報請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