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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34條

依本法辦理自願或屆齡退休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逾核 定生效日之後,不得請求變更。 公務人員依本法擇領退休金、補償金之種類、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之取 捨及遺族擇領撫慰金之種類,均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核定並領 取給與後,不得請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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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