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 第10條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不得申請延訓;其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者,註銷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全文第10-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