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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6條

本訓練之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得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 調有關訓練機關 (構) 或公立大學院校辦理。 前項訓練就事實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等第,集中或分配至 各機關學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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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