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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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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8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函送保訓會,擬 定訓練計畫,據以辦理訓練。 前項訓練委託辦理時,保訓會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 關資料送請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 實施。 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訓練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 送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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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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