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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四個月至一年。 本辦法實施前曾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或曾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得免除基礎訓練,惟實務 訓練期間與分兩階段實施者同。 實施訓練期間得視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集中施以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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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