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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 ,情節重大者,的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 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型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訓者,應予停止訓練。 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得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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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