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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10條

國內外進修人員,於每滿一年,應就研究所得提出報告,呈原機關核備。 研究期滿之成績,並應由本人請求進修處所給予證明,呈由原機關轉送銓 敘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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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