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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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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4條
國內外進修或考察人員,由各機關每年就其考績人員中,合於
第三條
規定 者選送之;但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之機關,以國民政府五院各部會署各省 政府及院轄市市政府為限。 前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滿五十人得選送一人,每多五十人得加送一人 ,但至多以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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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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