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 第4條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4條

國內外進修或考察人員,由各機關每年就其考績人員中,合於第三條規定 者選送之;但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之機關,以國民政府五院各部會署各省 政府及院轄市市政府為限。 前項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滿五十人得選送一人,每多五十人得加送一人 ,但至多以五人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