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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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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3條
現任簡任薦任或高級委任職公務員,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滿五年,三次考 績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兼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選送進修或考察。 一、對於工作有特殊表現。 二、學識堪資深造。 三、品行優良。 四、體格健康。 前項選送國外進修或考察人員,以曾經高等考試及格或曾在公立或教育部 立案或經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通曉該國文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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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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