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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8條

考察期間:國內為半年,國外為一年。進修期間:國內外均為二年。 國內外考察或進修人員,遇有交通上之障礙,或為完成學科之研究,前項 期間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酌予延長,並轉報考試院,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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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