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 第13條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13條

進修成績優良者,得另調較高職務;但以具有法定資格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