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 第6條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6條

每年應派進修考察之總員額,派赴地點或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 ,由考試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前項選派,如為考試院行政院及其所屬以外各機關之人員,其派赴地點或 國別,主要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並應會同各該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