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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11條

國內外考察人員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應將考察結果提出報告,呈原機關 核轉銓敘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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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