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 第5條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5條

各機關選送進修考察人員時,應於考績核定通知到達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標準擬定人選,並預擬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及派赴地點或國別,送請銓敘 部查核存記,由銓敘部彙報考試院。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