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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第9條

經決定派送進修及考察人員離職期間,除由原機關給予原薪外,其所需旅 費或用費,在國內者由原送機關酌給,在國外者由原送機關會同銓敘部另 編預算呈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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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