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第1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10條

核准證明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公私場所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於主管機關通知後十日內申請換發或補發。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