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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進行模擬,證明其模擬範圍內各受體點或軌跡線或網格之各時段平均空氣污染物濃度,應低於抵換前之各時段平均濃度。 排放抵換前後空氣品質模擬應以相同空氣品質模式及輸入參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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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