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 第1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外,並得廢止其核准證明。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