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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 第10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10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從聘學校之更換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依一般專任教師之規定及前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之實際需要,支給合聘教師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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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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