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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6條

合聘教師於各主聘及從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合聘教師之減授課節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交通、課程、法令所定任務及其他相關事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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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