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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2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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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