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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12條

主聘學校或其主管機關於辦理合聘教師之甄選時,應將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工作性質及其他相關資訊,載明於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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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