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 第13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