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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9條

主聘學校每學年為因應課程調整,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更換從聘學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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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