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 第4條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4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同一或鄰近鄉(鎮、市、區)為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