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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7條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不超過該校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為限,全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不足一人以一人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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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