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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第7條

教授休假研究人數,每所、系、科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者 ,得以一人計,所系合一者,應合併計算。休假教授原擔任課程,由同校 相關教師分任,不得因此增加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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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